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判字,94年度,463號
TPAA,94,判,463,200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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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94年度判字第00463號
上 訴 人 仟義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關稅總局
代 表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2年9月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3333號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於88年12月23日自新加坡進口THERMOSTATS GOODS "T.I."乙批(報單號碼:CA/88/279/01250號), 報列進口稅則第9032.10‧00號(下稱9032稅則),稅率5 %;案經臺北關稅局改列進口稅則第8536‧30‧00號(下稱 8536稅則),按稅率7.5%課徵關稅。上訴人不服,循序提 起行政訴訟。
二、上訴人起訴主張:㈠依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下稱HS)註 解中文版第1360頁,對溫度控制器之說明;「…自動控制溫 度之儀器及器具,其操作不論是否依受自動控制之因素而變 動之電器現象者,其係設計將這個因素帶到一期望值,並維 持該值,藉連續性或週期性之量測值而保持穩定不受干擾。 」已經很明顯稅則第9032節貨名:「自動調節或控制用儀器 及器具。」下之目(第6位碼)之(THERMOSTATS)恒溫控制 器係供自動控制溫度用,由此可知由這三個因素之其中一種 規範能操作自動控制溫度之儀器或器具上所需要的運作,另 在同一頁第13行(I)自動控制溫度之儀器及器具說明:溫 度自動控制器具,乃一完整自動系統的部份,主要有下列裝 置:(A)量測裝置(B)控制裝置(C)啟動、停止或操 作裝置。從這段所述,已明確指示在前第8行所述之功能運 作方式,而自動控制溫度的器具,按90章章註六所指,由此 三個裝置形成一備單實體或依本章章註三所指,形成一個功 能單元。如果自動控制器聯合實行指令之用具,將依解釋準 則一、三(乙)、(丙)以決定其分類。包括下列物品: (A)壓力控制器或調節器(B)液位調節器或控制器(C )濕度調節器(D)恒溫控制器(E)溫度調節器(F)爐 ─通風調節器。由以上(A)項─(F)項之物品是稅則 9032節之係供自動控制溫度用,特別是在供房子或其他建築



,爐子、煮器、鍋爐、熱水器、冷藏設備及其他工業或實驗 室設備等之溫度控制用。上訴人進口申報第9032節之下稅則 號別,何以不對?㈡上訴人88年12月23日自新加坡進口之 MRA98553INTOIL─0717.5MM.7AM026.029A5.TH10CA051 .TM10CA090等貨品,應歸列第9032.10.00號,否則亦應 歸列9032.90零件及附件,不應歸列第8536.30.00號。蓋 :⒈查HS註解第1298頁第8行章註6─第9032節僅適用於(A )溫度自動控制裝置,其操作不論是否依受自動控制之因素 而變動之電氣現象者,第1360頁第24行「自動控制溫度之儀 器及器具」上,均連接至一個用具,該用具用以執行指令( 泵、壓縮機、閥或燃燒器等),用以恢復變數(例如容器中 被量測的液體或室內被量測溫度等)到規定值,或為一個安 全系統,例如停止被控制之機器或器具的運作,已明確指示 9032節之目下的控制零件與另8536節、目之切斷裝置有所不 同運用之功能單元。⒉9032節之恒溫器泛用於電扇、馬達、 冰箱壓縮機、火警偵測器等應用電氣,裝置於內部以「溫度 」來自動控制應用電流之開或斷,而85章基本電路設備之第 8536節,包括「負載」(電壓乘以電流),來操作基本電路 之開或斷,故與溫度無涉之負載保護器、開關、斷路器等供 電線路保護器,兩者截然不同。HS註解中文版第1361頁有關 稅則9032節(D)項之說明,恒溫控制器,供自動控制溫度 ,主要由下列組成⑴一個對溫度變化敏感之元件⑵一個滾筒 、圓盤或其他裝置供設定預期溫度⑶一個起動、運作裝置, 依據傳動型式主要包括一個槓桿組合,彈簧閥、電器開關」 ,系爭貨品為「溫度感知元件」、「恒溫控制器之組成元件 」,則依據他家廠商科能公司進口恒溫器零件BELLOWS,經 韓國向W.C.O.取得正式解釋函說明,依解釋準則一、六轉據 第90章註二(乙)應歸列第9032.90恒溫器零件稅號,本件 溫度感知元件為恒溫器組成元件,若非9032.10.00,亦應 歸列9032.90,始符合海關進口稅則及解釋準則之規定。惟 該溫度感知元件為恒溫器之核心關鍵元件,為專用零件,為 主要元件,依HS註解第90章註⑵第1297頁及1298頁其他零件 及附件,如係專用或主要用於某一特定機器、儀器或器具者 均應歸入該機器、儀器或器具之號別,應歸列9032稅則。⒊ 財政部訴願委員會復以上訴人之原廠用途說明書及型錄載明 「17AM溫度開關馬達保護器一種過溫、過電流的保護器…」 (僅是系爭貨品,象徵性的一項用途名稱),上訴人之用途 說明書固載明系爭貨品為過溫、過電流之保護器,但也說明 可當作發熱限制器的恒溫器來使用,訴願委員會斷章取義, 將用途說明所載「可當作發熱限制器之恒溫器來使用」棄置



不問,僅認係過溫、過電流之保護器,又過溫、過電流之保 護器本身就具有恒溫器之功能,因此說明書謂可作發熱限制 器的恒溫器來使用,其理在此。⒋基隆關稅局89年4月18日 基普進字第89102315號函(下稱基隆關稅局89年函)所述「 本件貨品若係自動控制溫度之恒溫控制器,以歸列9032.10 .00號為宜,若係防止電路(電壓、電流)過載用(與溫度 無涉)之電路保護器具,電壓未超過1,000伏特者,則歸列 第8536.30.00號項下。」該函已明確表示如與「溫度無涉 」,歸列稅則第8536節;如與「溫度有關」,則歸列第9032 節。訴願會認系爭貨品係一種過溫、過電流之保護器,應歸 列稅則8536號項下,顯然與該函不合。因過溫就是與「溫度 有涉」,以溫度來控制電路之開或斷達到恒溫效果,訴願會 認系爭貨品非恒溫器,違背電力學之常識及法則,殆8536節 之電路,開關或保護器,係以「負載」是否超過預定值來控 制電路之開或斷,達到保護電路效果,沒有恒溫效果,故其 控制之因子為負載即電流值及電壓值,故不標示溫度值,最 大區別之關鍵因子為電流值(AMP)及電壓值(VO─T)。再 者稅則9032恒溫器之另一因子,乃無法手動僅能溫度自動控 制,故標示溫度區間值,使用於應用電路可供區別之關鍵因 子為溫度區間值。由以上以因子來區別,系爭貨品應歸入 9032─10,非8536節稅號下。又過電流的保護器並不代表負 載,所謂負載乃電壓乘以電流,係與溫度無關之保護器,系 爭貨品既係過溫、過電流之保護器,即屬與溫度有關,與稅 則8536節下與溫度無關電路保護器完全不同,依基隆關稅局 函示應列為9032節稅則始為正辦。訴願會未區別二者主要不 同在於溫度是否有關,徒以字面上之敍述過溫、過電流,認 為非屬恒溫器,該駁回決定完全違反電力學之專業。⒌溫度 保護器為恒溫控制器(THERMOSTATS)之必備要件,其基本 構造與動作原理,恒溫控制器皆具備,二者之差異在於溫度 保護器於溫度達到一定溫度,例如:90℃時將其會自動跳脫 ,以達保護作用而無再閉合功能。(THERMOSTATS)則是於 90℃跳脫後當溫度降逾10℃(假設)其會自動閉合,將溫度 控制在(95℃─85℃)一定之預設定值,故判定溫度保護器 或恒溫控制器,係在於是否可將溫度控制於一定之預期值而 定。系爭貨品經財政部台北關稅局進口組送請國立高雄應用 科技大學電機系鑑定,測試結果認為樣品結果認為樣品一至 四及六(MRA98553 MRA98503 INTOIL─4236TH10CA061.US ─6025X RT10─ES)為半導體式溫度感知元件,樣品五 TPRIS90℃.110℃.150℃為典型雙金屬型溫度感知元件, 常見在空調、鍋爐、家電、家電保溫控制、冷凍製品,搭配



控制電路或裝置做為恒溫控制用,該鑑定具有一定之公信力 ,認係恒溫控制器。⒍訴願會以HS註解中文版第1241頁有關 稅則第8536(誤繕為5836)節之說明,「本節包括防止電路 過載用之其他裝置(例如當電流超過某一量值時即自動切斷 電路之電磁裝置)」,認系爭貨品具有過溫、過電流之保護 功能,認台北關稅局改列稅則8536.30.00號屬妥當。惟該 決定書漏列括號部份,且不當解釋HS第1241頁。所謂電路過 載乃電流乘以電壓,括號舉例部份亦說明電流超過某一量值 ,自動切斷電路之電磁裝置,系爭貨品之功能在於將溫度控 制在一定之預期值,與防止電路過載(電壓乘電流),根本 二事。⒎依HS第1360頁章註六本節包括「自動控制液體或氣 體之流量、深度、壓力或其他可變因素或自動控制溫度之儀 器及器具,其操作不論是否依受自動控制之因素而變動之電 氣現象者,其係設計將這個因素帶到一個期望值並維持該值 ,藉連續性或週期性之量測實際值而保持穩定不受干擾…」 海關稅則第90章各節名係「功能」分類而非「構造」分類, 系爭貨物其功能是否符合第90章及章註六儀器器具溫度與自 動控制為因子之節,訴願會未予審酌,有違「解釋準則一優 先辦理」之規定。⒏依HS註解第1362頁,除依本章章註一及 章註二之規定外,本節所屬器具或用具之零件及附件亦分類 於此。是縱認系爭貨品非恒溫器本身,亦屬恒溫器之零件, 應歸列9032.90,非8536.30.00號。㈢又8536節基本電路 稅則指電源電路(主電路),恆溫器乃二次電路(控溫電路 非主電路)應適用9032節稅;且8536節基本電路指電路產生 之溫度,恆溫器係用溫度感應環境溫度,兩者感應東西不同 ,恆溫器焉得歸入8536節,為此求為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 決定。
被上訴人則以:㈠按HS註解中文版第1360頁對恆溫控制器之 說明:「…自動控制溫度之儀器及器具,其操作不論是否依 受自動控制之因素而變動之電氣現象而操作者;其係設計將 這個因素帶到一個期望值並維持該值…。」另依HS註解中文 版第1361頁有關稅則第9032節之說明:「恆溫控制器,供自 動控制溫度用,主要由下列組成:(1)一個對溫度變化敏 感之元件…,(2)一個滾筒、圓盤或其他裝置供設定預期 溫度;(3)一個起動、運作裝置,依據傳動型式(…電氣 ),主要包括一個槓桿組合、彈簧、閥、電氣開關等。…恆 溫控制器之使用,特別是在供房子或其他建築、爐子、煮器 、鍋爐、熱水器、冷藏設備…及其他工業或實驗室設備等之 溫度控制用。」㈡關於進口貨物之性質、功能、使用方法等 ,其正確解釋應以製造之原廠說明書為準,本案系爭貨品依



上訴人提供之17AM型系列熱保護器型錄「用途及機能」說明 :「"KLIXON"17AM型保護器…。因此,可以確實的執行過熱 、過電的保護作用,另外也可以當作發熱限制器的恆溫器來 使用。…」準此,系爭貨品主要功能是執行過熱、過電的保 護作用,當作發熱限制器的恆溫器使用並非其主要功能。原 申報貨名THERMOSTATS GOODS"T.I"與型錄記載不符,係為上 訴人所自用之名稱,自不得作為核定稅則之依據。又本案系 爭貨物之正確貨名應為THERMAL PROTECTOR,台北關稅局依 HS解釋準則一規定,將其改列稅則第8536.30.00號之「其 他電路保護器,電壓未超過1,000伏特者」項下,並無不合 。㈢「9032節之恆溫器泛用於電扇、馬達、…槓桿組合,彈 簧閥、電氣開關系爭貨品為『溫度感知元件』、『恆溫控制 器之組成元件』,則依據他家廠商科能公司進口恆溫器零件 BELLOWS,經韓國向W.C.O.取得正式解釋函說明,…,應歸 列9032節稅則。」、「依HS註解第1362頁,…認為系爭貨品 非恆溫器本身,亦屬恆溫器之零件,應歸列9032.90,非 8536.30.00號」等各節;查附有馬達操作之機具,其馬達 經長期使用,負載增加,其電流增大,溫度必然升高,若其 電路上裝置一感溫保護器具,則遇高溫其電路自會彈開,則 能達到電路保護功能,故電路保護器具並非完全與溫度無涉 。且查本案系爭貨品與上訴人所提科能公司進口恆溫器零件 BELLOWS,非屬相同貨品,自不得相提並論。㈣再查系爭貨 物僅具與稅則第9032節恆溫控制器利用雙金屬片(遇熱雙金 屬片彈開)之原理相同,惟系爭貨物已製成一溫度保護器, 而非恆溫控制器之零件或附件,自不得適用上訴人所主張之 HS註解第1297、1298頁其他零件及附件。㈤基隆關稅局89 年函所述「『本件貨品若係自動控制溫度之恆溫控制器,… 則歸列第8536.30.00號項下。』該函已明確表示與『溫度 無涉』,歸列稅則第8536節,與『溫度有關』,則歸列稅則 第9032節。…,依基隆關稅局函示應列為9032節始為正辦‧ ‧‧」乙節,查該函說明二:「經查本局並無THERMOSTATS GOODS"T.I"相同貨品之進口紀錄。本案貨品若係供自動控制 溫度用之恆溫控制器,以歸列…,其電壓未超過1,000伏特 者,則歸列稅則號別第8536.30.00.00一號項下。」僅係 原則性答覆,本案系爭貨品係藉由感溫啟閉電路以達到保護 電路,進而保護電器之目的,為電路保護器具之一種,而恆 溫控制器則是藉由感溫與設定的溫度值比較,若偏離設定之 溫度時,則會藉由起動、運作裝置以起動某一器具(如電熱 器或冷媒壓縮機)以保持設定之恆溫值,即恆溫控制器需具 備三要件,其中起動、運作裝置僅為要件之一,故溫度與自



動控制並非溫度保護器與恆溫控制器兩者之主要區別。溫度 保護器與恆溫控制器均是利用雙金屬片作啟閉動作,惟製成 恆溫控制器必須具備三要件,始達恆溫之目的,而本案貨品 僅作切斷電路功能,為一電路保護器具。是本案系爭貨品應 歸列稅則號別為何,應視係供自動控制溫度用之恆溫控制器 ,或係供防止電路(電壓、電流)過載用(與溫度無涉)之 電路保護器具,其電壓未超過1,000伏特而定。系爭貨品既 係一種過溫、過電流的保護器具,而非自動控制溫度用之恆 溫控制器,則依該函釋意旨,自應歸列稅則號別第8536.30 .00號項下。㈥「溫度保護器為恆溫控制器(THERMOSTATS )之必備要件…系爭貨品經財政部台北關稅局進口組送請國 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電機系鑑定,測試結果認為樣品一至四 及六 (MRA98553 MRA98503 INTOIL-4236TH10CA061.US16025 X RT101ES )為半導體式溫度感知元件,樣品五TPRS90℃. 110℃.150℃為典型雙金屬型溫度感知元件…該鑑定具有一 定之公信力,認係恆溫控制器…」乙節;查台北關稅局將系 爭貨品檢樣於89年11月7日以北進驗字第89114號委託鑑定 便函請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電機系鑑定,該便函所載型號 中,僅MRA98553與系爭貨品報單(CA /88/279/01250) 所列型號相同,而據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電機系89年12月 30日國高科技電機字第891201號函(附件六)覆說明四、「 …綜合而論,樣品一至四及六為半導體式溫度感知元件,… 搭配控制電路或裝置作為恆溫控制用。…」由此可知,本案 系爭貨品僅為一「溫度感知元件」,必須「搭配控制電路或 裝置」,才能做為「恆溫控制用」。故系爭貨品僅為恆溫控 制之組成元件之一,為HS註解中文版第1361頁有關稅則第 9032節之說明:「恆溫控制器,供自動控制溫度用,主要由 下列組成:(1)一個對溫度變化敏感之元件…,(2)一 個滾筒、圓盤或其他裝置供設定預期溫度;(3)一個起動 、運作裝置,依據傳動型式(…電氣),主要包括一個槓桿 組合、彈簧、閥、電氣開關等。…」中之(1)之組成元件 ,系爭貨物既僅為一溫度感知元件,上訴人主張應歸列稅則 第9032節恆溫控制器,自無可採。㈦查HS註解中文版第1241 頁至1242頁有關稅則第8536節之說明:「本節包括供防止電 路過載用之其他裝置(例如當電流超過某一量值時即自動切 斷電路之電磁裝置)。本節不包括恆定電壓變壓器(第85.0 4節)及自動電壓調整器(第90.32節)。」系爭貨品為溫度 開關之一種,按其功能及用途為連接於受控制之電路或器具 ,當電路過載時電流危險地增加,而使受控電路及器具產生 高溫,如按上訴人之型錄資料,當溫度上升至額定溫度80℃



時,將自動切斷(OFF)電路,待溫度回復正常並下降至額 定溫度60℃時,始再接通(ON)電路,使溫度控制在80 ℃ ~60℃之範圍內,利用溫度之變化達到開閉電路的功能,藉 以保護電路及器具不致高溫受損及防止火災之發生,此種器 具是為溫度控制開關,台北關稅局將其改列稅則第8536.30 .00號,並無不妥。㈧「依HS第1360頁章註六節包括『自動 控制液體或氣體之流量、深度、壓力或其他可變因素或自動 控制之儀器及器具,…,藉連續性或週期性之量測值而保持 穩定不受干擾…』海關稅則…第90章及章註六…,訴願會未 予審酌,有違『解釋準則一優先辦理』之規定。」乙節;查 HS註解中文版第1360頁:「依據本章章註六,本節包括下列 各項:(甲)自動控制液體或氣體之流量、深度、壓力或其 他可變因素或自動控制溫度之儀器及器具;其操作不論是否 依受自動控制之因素而變動之電氣現象而操作者;其係設計 將這個因素帶到一個期望值並維持該值,藉連續性或週期性 之量測實際值而保持穩定不受干擾;及(乙)…」,如前所 述,本案系爭貨品屬稅則第8536節之電路保護器具,且與上 開稅則第90章章註六之規定不合,非屬稅則第9030節)之恆 溫控制器,依解釋準則一之規定,應歸列稅則第8536.30. 00號「其他電路保護器具」項下。且海關進口稅則之分類並 無所謂「功能」分類、「構造」分類,上訴人所言顯係純屬 個人之見解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本件所需審究者 為系爭貨品為稅則9032之恆溫控制器?抑或稅則8536之號之 其他電路保護器、電壓未超過1,0000伏特者?㈠按HS註解中 文版第1361頁有關稅則第9032節之說明:「恆溫控制器,供 自動控制溫度用,主要由下列組成:⑴一個對溫度變化敏感 之元件,…⑵一個滾筒、圓盤或其他裝置供設定預期溫度; ⑶一個起動、運作裝置,依據傳動型式(機械式、伺服流體 、電氣),主要包括一個槓桿組合、彈簧、閥、電氣開關等 。…恆溫控制器之使用,特別是在供房子或其他建築、爐子 、煮器、鍋爐、熱水器、冷藏設備…及其他工業或實驗室設 備等之溫度控制用。」另依HS註解中文版第1360頁對溫度控 制器之說明:「…自動控制溫度之儀器及器具,其操作不論 是否依受自動控制之因素而變動之電器現象者,其係設計將 這個因素帶到一個期望值,並維持該值…。」㈡查關於進口 貨物之性質、功能、使用方法等,其正確之解釋應以製造之 原廠說明書為準,尚無任由進口人利用各種解釋將其定性為 另一貨品之餘地,合先敍明。系爭貨品以17AM(7AM)為例, 依上訴人提供之原廠用途說明書及型錄載明:「17AM(7AM)



溫度開關\馬達保護器1德州儀器17AM溫度開關是一種過溫 、過電流的保護器,…Klixon/17AM(7AM) Thermal Protect …」,足資確定系爭貨品係一種過溫過電流的保護器;原申 報貨名THERMOSTATS GOODST.I.與型錄記載不符,係為上訴 人所自用之名稱,自不得作為核定本件稅則之依據,其正確 貨名應為THERMAL PROTECTOR。參照HS註解中文版第1241頁 有關稅則第8536節之說明:「本節包括供防止電路過載用之 其他裝置,…」,系爭貨品既具有過電流之保護功能,被上 訴人復參考美國有將類似貨品Motor Protector, Motor Overload Protector歸列稅則第8536之案例,是臺北關稅局 改列稅則第8536號之「其他電路保護器,電壓未超過1,000 伏特者」,揆諸首揭稅則規定,並無不合,應無上訴人所指 稅則第9032節之適用。㈢依基隆關稅局89年函說明二記載: 「經查本局並無THERMOSTATS GOODS"T.I."相同貨品之進口 紀錄。本案貨品若係供自動控制溫度用之恆溫控制器,以歸 列專屬稅則號別第9032.10.00.002號為宜;若係供防止 電路(電壓、電流)過載用(與溫度無涉)之電路保護器具 ,其電壓未超過1,000伏特者,則歸列稅則號別第8536.30 .00.001號項下。」是基隆關稅局既未曾核估THERMOSTATS GOODS"T.I."之貨品,對該貨品並不瞭解,而各海關對於稅 則歸列之疑問,尚應報由被上訴人驗估處作統一之解釋,是 基隆關稅局之函復自不能作為本件應歸列稅則之依據;且查 附有馬達操作之機具,其馬達經長期使用,負載增加,其電 流增大,溫度必然升高,若其電路上裝置一感溫保護器具, 則遇高溫其電路自會彈開,則能達到電路保護功能,故電路 保護器具並非完全與溫度無涉,基隆關稅局上函所稱「防止 電路(電壓、電流)過載用與溫度無涉」一節,認知亦有錯 誤,自不足採。上訴人一再以基隆關稅局僅供參考用之函復 據以主張,要無可採。且查本案系爭貨品與上訴人所提科能 公司進口恆溫器零件BELLOWS,非屬相同貨品,自不得相提 並論。再查系爭貨物僅具與稅則第9032節恆溫控制器利用雙 金屬片(遇熱雙金屬片彈開)之原理相同,惟系爭貨物已製 成一溫度保護器,而非恆溫控制器之零件或附件,自不得適 用上訴人所主張之HS註解第1297、1298頁其他零件及附件而 歸列9032.90零件稅則。㈣依上訴人提供之17AM型系列熱保 護器型錄「用途及機能」說明:「"KLIXON"17AM型保護器… 。因此,可以確實的執行過熱、過電的保護作用,另外也可 以當作發熱限制器的恆溫器來使用。…」。準此,系爭貨品 主要功能為執行過熱、過電的保護用途,當作發熱限制器的 恆溫器使用並非其主要功能。本案系爭貨品,係藉由感溫啟



閉電路以達到保護電路,進而保護電器之目的,為電路保護 器具之一種,而恆溫控制器則是藉由感溫與設定的溫度值比 較,若偏離設定之溫度時,則會藉由起動、運作裝置以起動 某一器具(如電熱器或冷媒壓縮機)以保持設定之恆溫值, 即恆溫控制器需具備三要件,其中起動、運作裝置僅為要件 之一,故溫度與自動控制並非溫度保護器與恆溫控制器兩者 之主要區別。溫度保護器與恆溫控制器均是利用雙金屬片作 啟閉動作,惟製成恆溫控制器必須具備三要件,始達恆溫之 目的,而本案貨品僅作切斷電路功能,為一電路保護器具。 是本案系爭貨品應歸列稅則號別為何,應視係供自動控制溫 度用之恆溫控制器,或係供防止電路(電壓、電流)過載用 (與溫度無涉)之電路保護器具,其電壓未超過1,000伏特 而定。系爭貨品主要功能既係一種過溫、過電流的保護器具 ,而非自動控制溫度用之恆溫控制器,則台北關稅局將其歸 列稅則號別第8536.30.00號項下,要無不合。㈤臺北關稅 局將系爭貨物檢樣以89年12月7日北進驗字第89114號函請 國立高雄應用科學技術大學電機系鑑定,該委託鑑定便函所 載型號中型號MRA98553(即樣品一)與系爭貨物報單所列型 號相同,而依國立高雄應用科學技術大學電機系89年12月30 日國高科技電機字第891201覆函說明「…四、綜合而論,樣 品一…為半導體式溫度感知元件,…搭配控制電路或裝置做 為恆溫控制用。…」由此可知本案系爭貨品僅為一「溫度感 知元件」,必須「搭配控制電路或裝置」,才能做為「恆溫 控制用」,故系爭貨品係為恆溫控制器之組成元件之一,即 HS註解中文版第1361頁有關稅則第9032節之說明:「恆溫控 制器,供自動控制溫度用,主要由下列組成:⑴一個對溫度 變化敏感之元件…⑵一個滾筒、圓盤或其他裝置供設定預期 溫度⑶一個起動、運作裝置,依據傳動型式,主要包括一個 槓桿組合、彈簧、閥、電器開關等…」中之⑴之組成元件, 且依原廠型錄之說明,系爭貨品主要功能為執行過熱、過電 的保護用途,當作發熱限制器的恆溫器使用並非其主要功能 ,上訴人以該可作為非主要功能組成元件之鑑定報告,主張 應歸列9032稅則恆溫控制器,亦無可採。㈥再查HS註解中文 版第1241頁至1242頁有關稅則第8536節之說明:「本節包括 供防止電路過載用之其他裝置(例如當電流超過某一量值時 即自動切斷電路之電磁裝置)。本節不包括恆定電壓變壓器 (第85.04節)及自動電壓調整器(第90.32節)。」系爭貨 品為溫度開關之一種,按其功能及用途為連接於受控制之電 路或器具,當電路過載時電流危險地增加,而使受控電路及 器具產生高溫,如按上訴人之型錄資料,當溫度上升至額定



溫度80℃時,將自動切斷(OFF)電路,待溫度回復正常並 下降至額定溫度60℃時,始再接通(ON)電路,使溫度控制 在80℃~60℃之範圍內,利用溫度之變化達到開閉電路的功 能,藉以保護電路及器具不致高溫受損及防止火災之發生, 此種器具是為溫度控制開關,台北關稅局將其改列稅則第 8536.30.00號,並無不妥等由,駁回上訴人原審之訴。四、上訴人意旨復執前詞,並主張:㈠原判決謂「按HS註解中文 版第1361頁有關稅則第9032節之說明:恆溫控制器,供自動 控制溫度用,主要由下列組成:⑴一個對溫度變化敏感之元 件,...」等,其忽略尚有「可依下列條件動作(a)金 屬條之形狀改變(b)液體蒸汽壓力(c)液體或金屬棒膨脹 (d)電阻或熱電偶等條件動作」之說明。本件來貨就是其 中(a)金屬條之形狀改變項下貨品。原判決承認來貨經送 外鑑定為恆溫器之「溫度感知元件」,亦即符合HS註解第 1361頁內恆溫器乏專用零件說明無誤。如瞭解解釋準則一應 用,應再依據第90章章註二(乙)應列入第9032節分類。故 本判決查對HS註解瞭解不完全在先,不用第90章章註二(乙 )分類在後,顯然不符準則一規定,故係錯誤分類。㈡原判 決一方面已承認系爭貨品為「溫度感知元件」「恆溫控制器 之組成元件」,另一方面卻誤以為恆溫器之三種組合才歸列 9032節稅則,零件不屬於9032節稅號,與HS註解第90章註二 嚴重違背,並與世界海關組織之解釋不合。㈢查HS註解第 1298頁,章註6─9032節僅適用下列各項:(a)…或恢復變 數(溫度已是壓縮機所運作用以室內被測量所需控制的「溫 度值」,自動控制器具聯合實行指令之用具,依據解釋準則 一或解釋準則三(乙)或(丙)應歸入可予考慮之稅則中, 擇其稅則號別位列最後者為準,或依據解釋準則四適用其性 質最類似貨品所函文總則號別。㈣海關稅則第90章各節係「 功能」分類而非「構造」分類,第9032節名「自動調節或控 制用儀器及器具」,明確包括功能組件,並非限於整體完整 品,故包括以自動及溫度(溫度感知)為操作因子的簡單型 恆溫器,原判決違背海關稅則並違反「分類應依解釋準則一 優先辦理」之規定,誤將系爭貨品歸入以電壓、電流為操作 因子之負載保護器開關、斷路器等供電線路保護器。㈤原判 決有關第8536節之說明「本節包括供防止電路『過載用』之 其他裝置」,原判決再以「溫度」說明,顯然不瞭解電工「 負載」之計算。蓋稅則第8536節包括主電路之「開斷電流器 」系電路負載(電壓乘以電流),而與「溫度」無關。況退 萬步言,來貨屬「溫控」開斷電流器,故絕對可列入稅則第 9032節,但亦被解釋為可列入第8536節,即可重複分類於兩



個以上節名時,則依據解釋準則一轉據第16類類註一(丑) 85章不包括第90章物品之說明,則仍應列入第9032節項四: 再依解釋準則二及六歸入第9032.10.01.002稅號下。原 判決一面指陳適用開斷電流器係負載(電壓乘以電流),他 方面一再說明系爭貨品係溫度開關,兩者相互矛盾。㈥系爭 恆溫器,在電路過熱時會自動跳脫,讓電流切斷,電流一旦 切斷不致產生過載,也就沒有危險,原判決不諳電學原理, 倒果為因,將電路過載會增加危險之結果,當作系爭貨品之 控制原因,有理由矛盾之違法。㈦原判決否定基隆關稅局89 年函所示,所述理由電路保護器具並非完全與溫度無涉,完 全違背電工學基本經驗法則。蓋:電路保護器具乃電壓、電 流過載時會彈開,當然與溫度無關;反觀系爭貨品,以溫度 感應,猶如冷氣機內裝置恆溫控制器,遇到設定之溫度會自 動彈開,溫度回復時才繼續動作,此與電流、電壓完全無關 。㈧基隆關稅局89年函已明確表示如與「溫度無涉」,則歸 列稅則第8536節,如與「溫度有涉」,則歸列第9032節。原 判決以系爭貨品係一種過溫、過電流之保護器作自動溫度用 之恆溫控制器,應歸列稅則8536號項下顯然與該函不合。原 判決徒以字面上之敍述過溫、過電流,認系爭貨品非恆溫器 ,不僅違背電力學之專業及經驗法則,亦未敍明何以與溫度 有關,過溫、過電流之保護器,不列入9032節稅則,反而要 列入與溫度無關與過載(電壓乘電流)有關之8536稅則。 ㈨系爭恆溫器在89年以前一向核定稅則為9032─10恆溫器專 屬稅則無誤,依據準則第85章所屬第16類註一本類不包括下 列各項:(丑)第90章物品,故系爭貨品應列入9032─10更 為明確。90年改列為8536節,違反同性質歸屬的因子分析法 則,原判決輕信關稅人員不實誤導法院之供述,且因欠缺電 力學知識及關稅準則之技巧,以致輕信而誤斷。原判決對上 訴人主張,溫度區間值之因子為主要關鍵,屬於恆溫器9032 節名。電流值及電壓值之因子關鍵屬於8536節名,何以不可 採,未於判決理由欄敍明不可採之理由,遽為上訴人不利之 認定,已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㈩退萬步言,該貨品具有 感應溫之功能,非完整之恆溫器設備,亦屬恆溫器之零件, 歸屬9032─90,並非無關之8536節,原判決未敍明何以不歸 列9032─90,亦屬理由不備等語。指摘原判決有適用法規不 當、理由矛盾及不備、違背經驗法則之違法。
五、本院按:關於進口貨物之性質、功能、使用方法等,其正確 之解釋應以製造之原廠說明書為準。依上訴人提供之原廠用 途說明書及型錄所載:「17AM(7AM)溫度開關\馬達保護器 1德州儀器17AM溫度開關是一種過溫、過電流的保護器,.



..Klixon/17AM(7AM) Thermal Protect...」等內容, 足見系爭貨品係一種過溫過電流的保護器,正確貨名應為 THERMAL PROTECTOR。原申報貨名THER MOSTATS GOODST.I. 與型錄記載不符,係為上訴人所自用之名稱,不得作為核定 本件稅則之依據。系爭貨品既為一種過溫過電流的保護器, 其主要功能為執行過熱、過電之保護用途,當電路過載時電 流危險地增加,而使受控電路及器具產生高溫,如按上訴人 之型錄資料,當溫度上升至額定溫度80℃時,將自動切斷( OFF)電路,待溫度回復正常並下降至額定溫度60℃時,始 再接通(ON)電路,使溫度控制在80℃~60℃之範圍內,利 用溫度之變化達到開閉電路的功能,藉以保護電路及器具不 致高溫受損及防止火災之發生,因此,當作發熱限制器之恆 溫器使用並非主要用途。而恆溫控制器,係藉由感溫與設定 的溫度值比較,若偏離設定之溫度時,則會藉由起動、運作 裝置以起動某一器具(如電熱器或冷媒壓縮機)以保持設定 之恆溫值,主要由:一個對溫度變化敏感之元件及一個滾筒 、圓盤或其他裝置供設定預期溫度與一個起動、運作裝置等 所組成,足見系爭貨品並非恆溫控制器或其零件。原審就系 爭貨品之稅則號別應歸列第8536.30.00號項下,不應歸列 9032.90零件稅則及基隆關稅局未曾核估THERMOSTATS GOODS"T.I."之貨品,對該貨品並不瞭解,而各海關對於稅 則歸列之疑問,應報由被上訴人驗估處作統一之解釋,是基 隆關稅局89年函復不能作為本件應歸列稅則之依據等情,逐 一記載於判決書,難謂未於理由項下記載不足採取之意見, 而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上訴意旨就原審取捨證據職權之 行使,指摘原判決違誤,求予廢棄,難認有理由。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趙 永 康
法 官 鄭 淑 貞
法 官 黃 淑 玲
法 官 侯 東 昇
法 官 林 文 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王 褔 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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