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251號被 上 訴人 黃勝正訴訟代理人 李文健律師視同上訴人 陳國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因視同上訴人陳國輝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被上訴人聲請對視同上訴人陳國輝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對視同上訴人陳國輝公示送達。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賴秀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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