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6年度,1061號
TPHV,106,上,1061,2017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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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061號
上 訴 人 吳紀偉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呂宗璘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8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萬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顯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雖聲請
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106年8月17日以106年度聲字第405號裁
定駁回,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林俊廷
               法 官 王漢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信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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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