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上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即上 訴 人 俞偉文
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
複代 理 人 林莅薰律師
相 對 人
即被上訴人 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欽賢
訴訟代理人 游鈞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
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 ,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 ,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 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 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9 年台抗字第218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相關人員於本件訴訟 有誣賴伊之工作狀況及掩蓋剝削勞工之不法,更有許多違反 勞動基準法且侵害伊之作為,對伊構成刑法妨害自由、恐嚇 、詐欺、背信及妨害名譽等罪嫌,伊業已對各該人員提出刑 事告訴,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6年度他字第104號 刑事案件偵辦中,相對人逼迫伊離職及非法解僱將可得證明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在上開刑事訴 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18頁)。三、經查,本件兩造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本可獨立認 定,不受上開偵查案件之影響,且為保障當事人之訴訟權, 兼顧民事訴訟儘速解決糾紛之目的,仍宜續行審理,以免案 件懸而不決。故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不應准 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林玉珮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韋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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