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四年度台附字第二三號
上 訴 人 子 ○ ○
28
壬 ○ ○
7號
癸 ○ ○
15
寅 ○ ○
樓
卯 ○ ○
35
丑 ○ ○
7號
未○○○
辛 ○ ○
2樓
辰 ○ ○
7號
巳 ○ ○
號
午 ○ ○
弄3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 國 昌律師
被 上訴 人 丙 ○ ○
20
戊 ○ ○
10
庚 ○ ○
厝路
乙○○○
號3
送
台
己 ○ ○
sp
丁 ○ ○
3樓
甲 ○ ○
as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
十八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六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子○○等因被上訴人丙○○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吳 三 龍
法官 林 永 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六 日 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