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台附字,94年度,23號
TPSM,94,台附,23,200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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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四年度台附字第二三號
  上 訴 人 子 ○ ○
             28
        壬 ○ ○
             7號
        癸 ○ ○
             15
        寅 ○ ○
             樓
        卯 ○ ○
             35
        丑 ○ ○
             7號
        未○○○
        辛 ○ ○
             2樓
        辰 ○ ○
             7號
        巳 ○ ○
             號
        午 ○ ○
             弄3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 國 昌律師
  被 上訴 人 丙 ○ ○
             20
        戊 ○ ○
             10
        庚 ○ ○
             厝路
        乙○○○
             號3
             送
              台
        己 ○ ○
             sp
        丁 ○ ○
             3樓
        甲 ○ ○
             as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
十八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六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子○○等因被上訴人丙○○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吳 三 龍
法官 林 永 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六  日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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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