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補字,94年度,8號
SSEV,94,新簡補,8,2005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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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新簡補字第八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謝宛潔
  被   告 龍升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洪濤
  被   告 茂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榮
右原告與被告龍升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玖佰參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設台南縣新市鄉○○路
十二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彭建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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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升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