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新簡補字第八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謝宛潔
被 告 龍升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洪濤
被 告 茂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榮
右原告與被告龍升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玖佰參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設台南縣新市鄉○○路
十二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彭建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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