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更(二)字,105年度,45號
TPHV,105,上更(二),45,2017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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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更㈡字第45號
上 訴 人 詹水深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
被上 訴 人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詹敦仁、詹清隱
法定代理人 詹炳昆
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林玉珮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韋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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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