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94年度,3號
TLEV,94,六簡,3,20050324,2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肆拾伍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肆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瑞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1/1頁


參考資料
乙○○○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