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麗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四年三月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參拾玖萬參仟肆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瑞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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