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許士恒
李進堂
被 告 甲○○即黃小芳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辯論終結,判決如
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肆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肆仟捌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瑞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一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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