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字,93年度,278號
TLEV,93,六小,278,2005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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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許士恒
        李進堂
  被   告 甲○○即黃小芳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辯論終結,判決如
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肆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肆仟捌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瑞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一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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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