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1310號
上 訴 人 林土城
訴訟代理人 舒建中律師
被 上訴 人 馮浿鈴
羅丁亮
盧正華
翁美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 凱律師
蔡宜衡律師
參 加 人 陶金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