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彰簡字第三八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即大昌機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四月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隨裁定附送原告九十四年三月二日民事準備二狀繕本一份),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 連 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王 宣 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