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九六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錫耀律師
周中臣律師
被 告 金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
複 訴訟 代
理 人 李育任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律師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辯論終結,茲因有尚應調查
之事項,應予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二十五分在本庭
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六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吳文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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