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岡簡字第一七七號
上 訴 人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右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就其與甲○○○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
款事件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㈠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此為民事上訴必備之程式,民事
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㈡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仟壹佰
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
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伯文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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