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549號
上 訴 人 洪月碧
訴訟代理人 楊傳珍律師
被 上訴人 彭誠宏
陳文旺
訴訟代理人 李家銘
被 上訴人 王珍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
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9月5日上午9時50分
在本院第1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謝永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