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屏小字第一六О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啟豐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陸仟零柒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參仟伍佰玖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孫 國 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法院書記官 陳 清 陽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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