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和解內容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94年度,239號
SLEV,94,士簡,239,200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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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士簡字第二三九號
  原   告 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新民
  被   告 譚健銘
        丙 ○
        甲 ○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內容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本件原告與被告間,就系爭和解契約所生債務不履行爭議,曾以文 書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觀卷附和解契約書影本第七條 即可得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自應依原合意訴訟管轄意旨,認為 本院並無管轄權,依職權移由前述管轄法院審判。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梁 哲 瑋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淑 蘭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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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