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94年度,168號
SLEV,94,士簡,168,2005031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士簡字第一六八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均龐
  訴訟代理人 余添泉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本件原告與被告間,就系爭連帶保證契約關係所生爭議,曾以文書 約定由原告總行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觀卷附所得金信用貸款契約 書影本第十五條即可得知。而原告之總行所在地設於臺北市○○路○段一六九號 二至四樓及地下一樓、二樓,其前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既因被告 對於支付命令異議而視為原告起訴,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自應仍依 原合意訴訟管轄意旨,認為本院並無管轄權,依職權移由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審判。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梁 哲 瑋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淑 蘭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