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162號上 訴 人 陳文成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 賴玉梅律師 王嘉斌律師被 上訴 人 陳素慢 陳蘇寶桂 陳蔡源 陳基銓 陳琇瑛 李清泉 李惠蘭 陳蘇阿婦 陳素梅 陳鏗池 陳燦龍 陳素柔 陳素菊 陳素諒 陳素純 陳秀寬 陳添喜 陳薪陽 陳佳睿共 同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被 上訴 人 江文杰即陳添財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王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維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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