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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5年度,1162號
TPHV,105,上,1162,2017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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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162號
上 訴 人 陳文成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
      賴玉梅律師
      王嘉斌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素慢
      陳蘇寶桂
      陳蔡源
      陳基銓
      陳琇瑛
      李清泉
      李惠蘭
      陳蘇阿婦
      陳素梅
      陳鏗池
      陳燦龍
      陳素柔
      陳素菊
      陳素諒
      陳素純
      陳秀寬
      陳添喜
      陳薪陽
      陳佳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被 上訴 人 江文杰即陳添財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
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王怡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維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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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