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94年度,149號
CYEV,94,嘉簡,149,2005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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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嘉簡字第一四九號
  原   告 乙○○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伍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捌佰陸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捌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琴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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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