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94年度,134號
CYEV,94,嘉簡,134,2005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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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嘉簡字第一三四號
  原   告 掌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信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住嘉義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辯論終結,判決如
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零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
被告信興營造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二十二日、二十三日、 二十四日、二十七日、二十九日、三十日陸續向原告購買預拌混凝土,總計新臺 幣(下同)十九萬零八百元,待原告向被告請求給付貨款時,被告竟不予置理。 為此,原告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十九萬零八百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方面:
對於原告主張之金額沒有意見,但目前週轉困難,無法支付原告。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發票、出貨明細表、材料訂購合約書 各一份為證。被告對原告請求之款項均不爭執,僅表示目前無法還款,是應認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復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 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與催 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 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 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亦為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百零三條所明 定。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買賣價金,並未定有給付之期限,是原告依買賣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十九萬零八百元及自支付命令狀送達翌日(即九十四 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應予 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 第三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院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



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琴媛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三0八之一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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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掌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興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