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五八五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參仟伍佰柒拾陸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四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許兆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四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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