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93年度,585號
CYEV,93,嘉簡,585,2005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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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五八五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參仟伍佰柒拾陸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四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許兆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四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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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