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658號
上 訴 人 碩業綠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允柔
上 訴 人 趙叔鍵
被 上訴人 郭文睿
楊美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下
同)106年6月20日104年度重上字第658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
審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
第三審裁判費28萬2,000元。又上訴人復未具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
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及補正
委任狀,如未依限補繳及補正,即裁定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蕭胤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艷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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