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603號
上 訴 人 陳聰智
陳德彰
邱春作
陳在堯
黃德鏢
彭邱菊妹
彭松吉
彭世明
彭勝泉
彭增煜
蕭金泉
彭富海
陳能錪
陳潛全
陳嘉翔
陳在猷
陳毓芳
陳淑芳
陳盈芳
陳遜全
林美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律師
魏翠亭律師
林思銘律師
複 代 理人 張雯俐律師
黃桂香
林美惠之
訴訟代理人 林炎
張雯俐律師
謝清昕律師
被上訴人 新竹縣湖口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志華
訴訟代理人 陳俊傑律師
複 代 理人 蔡菘萍律師
被 上 訴人 新竹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邱鏡淳
訴訟代理人 王彩又律師
許美麗律師
複 代 理人 蔡麗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六年十月十一日下午四時五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第二審追加部分之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伍仟貳佰柒拾陸元、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追加之訴及上訴。 理 由
一、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 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次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 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於第二審 為訴之變更、追加,其裁判費之徵收, 依前條第3項規定, 並準用前項規定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第7 7條之16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 移轉新竹縣湖口鄉中義段土地,經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下同)3,517萬6,047元,嗣於本院追加備位之訴,請求被 上訴人給付1億2,360萬元(如附表所示),超過原請求之訴 訟標的價額8,842萬3,953元(123,600,000-35,176,047=88, 423,953,按諸上開規定, 應補繳裁判費118萬5,276元應徵 裁判費。 又上訴人於原審應繳納之裁判費為32萬1,584元, 於原審繳納22萬0,120元,於本院補繳10萬1,164元,尚不足 300元(321,584-220,120-101,164=300),上訴人均應分別 補繳。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30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 ,逾期即駁回上訴及追加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劉坤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附表:(幣別:新臺幣)
┌──┬─────┬───────┐
│次項│上訴人 │請求金額 │
├──┼─────┼───────┤
│1 │陳聰智 │9,240,000元 │
├──┼─────┼───────┤
│2 │陳德彰 │9,240,000元 │
├──┼─────┼───────┤
│3 │邱春作 │6,160,000元 │
├──┼─────┼───────┤
│4 │陳在堯 │6,160,000元 │
├──┼─────┼───────┤
│5 │黃德鏢 │6,160,000元 │
├──┼─────┼───────┤
│6 │彭邱菊妹 │2,312,000元 │
├──┼─────┼───────┤
│7 │彭邱菊妹 │1,536,000元 │
├──┼─────┼───────┤
│8 │彭松吉 │6,304,000元 │
├──┼─────┼───────┤
│9 │彭世明 │4,160,000元 │
├──┼─────┼───────┤
│10 │彭邱菊妹 │5,776,000元 │
├──┼─────┼───────┤
│11 │彭勝泉 │208,000元 │
├──┼─────┼───────┤
│12 │彭增煜 │224,000元 │
├──┼─────┼───────┤
│13 │蕭金泉 │248,000元 │
├──┼─────┼───────┤
│14 │彭富海 │376,000元 │
├──┼─────┼───────┤
│15 │陳能錪 │648,000元 │
├──┼─────┼───────┤
│16 │陳潛全 │648,000元 │
├──┼─────┼───────┤
│17 │陳嘉翔 │128,000元 │
├──┼─────┼───────┤
│18 │陳在猷 │128,000元 │
├──┼─────┼───────┤
│19 │陳毓芳 │128,000元 │
├──┼─────┼───────┤
│20 │陳淑芳 │128,000元 │
├──┼─────┼───────┤
│21 │陳盈芳 │128,000元 │
├──┼─────┼───────┤
│22 │陳能錪 │472,000元 │
├──┼─────┼───────┤
│23 │陳遜全 │472,000元 │
├──┼─────┼───────┤
│24 │陳嘉翔 │96,000元 │
├──┼─────┼───────┤
│25 │陳在猷 │96,000元 │
├──┼─────┼───────┤
│26 │陳毓芳 │96,000元 │
├──┼─────┼───────┤
│27 │陳淑芳 │96,000元 │
├──┼─────┼───────┤
│28 │陳盈芳 │96,000元 │
├──┼─────┼───────┤
│29 │林美惠 │62,136,000元 │
├──┼─────┼───────┤
│共計│ │123,600,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