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投簡字第一一一號
原 告 戊○○
被 告 丁○○○○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己○○
乙○○
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林雅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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