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斗簡字第五四號
原 告 辛○○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楊振裕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俊昇律師
被 告 子○○
己○○
法定代理人 庚○○
被 告 丁○○
甲○○
丙○○
戊○○ (原名
癸○○
壬○○
兼右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北斗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八 日 書 記 官 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