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斗小字第三六號 原 告 乙○○○住彰化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書 記 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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