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斗小字第二五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羅村源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肆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起至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秀香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