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斗簡字第三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度發查偵字第四0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和信通訊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偽造之「彭淑梅」署押壹枚、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及同意書上偽造之「彭淑梅」署押各壹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應補充:甲 ○○並於同一時地於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書上偽造「彭淑梅」之署押壹 枚,被告係利用同一時地於和信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之 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偽造「彭淑梅」之署押且於上開同意書偽造「彭淑梅」署 押一枚,應認係一行為之數舉動,而非數連續行為,故無刑法第五十六條之適用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五十五條、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官 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