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282號上 訴 人 盧恒夫 陳鵬程 盧仲銘 盧靜芬 盧德熙 盧得乾 盧陳照 盧天然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律師視同上訴人 盧璨鋒 盧昭雄 張金環 盧炳煌 盧松雄訴訟代理人 文玉秀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逸華視同上訴人 盧文香 盧春美 盧文裕 盧文傳 盧文智 盧鍾來花 盧見興 盧建茂 盧建昌 原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之 盧建盛 盧建源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盧彥樺視同上訴人 盧麗君 盧萬益 盧錦誼 盧志雄 王介宙 王介正 王文崑 盧正芳 盧信行 王嬿婷 王嘉玲 王先齊 盧洋珠 原住新北市○○區○○路00巷0號 盧楊寶珠 盧慶玲 盧人傑 盧人毅 盧婉玲 盧成澤 盧協志 盧協盛 高盧美惠 吳盧麗惠 盧智揚 盧政華 盧政城 楊盧松枝 盧美雪 盧明皇 盧曉俞 原住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弄 盧曉清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黃偉政複代理人 王貴蘭視同上訴人 盧林阿美 盧啟仁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視同上訴人 盧邦彥 盧文欽 盧嘉辰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 侯傑中律師複代理人 游文愷律師視同上訴人 盧嘉友 洪茹玉 盧照勇 盧幸端 盧昱蓉 陳威達 盧意祥(即盧美惠之承當訴訟人)被上訴人 吳淯霈訴訟代理人 呂國輝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8 月31日下午4 時1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楊博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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