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保險上字第12號上 訴 人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附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陳翔玠訴訟代理人 郭宏義律師 張濱璿律師上 訴 人 江唯呈(原名江育慶)即附帶被上訴人被 上訴人 蔡明琚即附帶上訴人被 上訴人 鄭慧婷上 列 2 人共同訴訟代 陳鼎正律師理人複 代理人 高靖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06年9月28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蔡明琚、鄭慧婷應親自到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黃炫中 法 官 蔡和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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