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213號
TPHM,106,附民,213,2017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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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213號
原   告 孫通評
被   告 楊秀貞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6年度上易字第1182號),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主張:被告涉犯侵占罪。爰求為:㈠被告應賠償原告新 臺幣64萬137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准提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 ,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侵占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 年度易 字第135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 後,亦經本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1182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梁駿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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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