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聲字第八О號
抗 告 人 珍善美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抗告人與聲請甲○○等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
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 靜 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 麗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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