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簡字第一四二四號
原 告 癸○○
壬○○
庚○○
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戊○○
陳明宗律師
右 一 人
複 代理人 黃育勳律師
被 告 乙○○
甲○○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李璦玲
己○○
丁 ○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義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