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鳳補字第二九號 原 告 李明武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陳業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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