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鳳簡字第329號原 告 方淑姿訴訟代理人 謝玉山被 告 洪新財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六日下午三時零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1 日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高英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莉娟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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