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94年度,329號
FSEV,94,鳳簡,329,2005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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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鳳簡字第329號
原   告 方淑姿
訴訟代理人 謝玉山
被   告 洪新財
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六日下午三時零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1 日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莉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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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