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鳳小字第433號
法定代理人 林典瑩
訴訟代理人 吳華泰
被 告 吳秀娟
被 告 姜雅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 94 年 4 月 1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吳秀娟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94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姜雅琴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零捌拾柒元,及自民國94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姜雅琴負擔1/3,餘由被告吳秀娟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7 日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陳業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