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539號
TPHM,106,聲,2539,2017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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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5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景紘(原名鄭堯斌)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景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景紘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 103 年度聲字第157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 於103年8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8月25日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 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8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4、5頁、第19頁 反面),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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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