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5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顯圳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
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6年執聲付字第1134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周顯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顯圳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以 100 年度聲字第380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 ,於民國101 年2 月24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106 年8 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 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8 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601758 73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 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