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519號
TPHM,106,聲,2519,201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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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5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欽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欽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欽聰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 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3年度選訴字第3號、第5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上訴後,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以 104年度選上訴字第5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判決上訴 駁回而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5年2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 務部於106年8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 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年8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60 17630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張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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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