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508號
TPHM,106,聲,2508,201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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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5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瑞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
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6年執聲付字第115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瑞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瑞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350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 確定,於民國99年11月4 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106 年8 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 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8 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601755 93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 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張江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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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