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4年度,1366號
KSEV,94,雄簡,1366,2005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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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雄簡字第一三六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富甲汽車商行
右原告與被告乙○○○富甲汽車商行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台幣壹仟肆佰肆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應係本於土地所有權涉訟,核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陸佰柒拾柒萬零貳佰肆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貳拾肆萬柒仟陸佰陸拾肆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元,尚欠新台幣貳
拾肆萬陸仟貳佰貳拾肆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
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郭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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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