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四年度雄簡字第一О六四號
原 告 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樊建屏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四年度雄簡字第一О六四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
六日上午十一時五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朱盈吉
法院書記官 郭育秀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零伍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一五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 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及帳單彙總資料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郭育秀
法 官 朱盈吉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郭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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