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4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薛位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
106年執聲付字第1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薛位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薛位正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369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11月,並經 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於民國105年4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 務部於106年8月18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8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60175637 0 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駿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