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4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汪岱嘉(原名汪耀文)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106年度聲付字第1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營利姦淫猥褻等罪案件,經 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5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 定。於民國104年11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8 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營利姦淫猥褻等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 聲字第15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於104年11 月27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原刑 期終了日期為107年7月1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 22日,故刑期終了日期為107年6月19日等情,有本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 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 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 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淑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