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虎簡字第三八號
原 告 丁○○
被 告 乙○○
戊○○
甲○○○○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右 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甲○○○○業股份有限公司、戊○○、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甲○○○○業股份有限公司、戊○○、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被告甲○○○○業股份有限公司、戊○○、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肆拾伍萬元,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甲○○○○業股份有限公司、戊○○、乙○○、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萬元,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①新台幣肆萬貳仟零捌拾伍元由被告甲○○○○業股份有限公司、戊○○、乙○○連帶負擔,②新台幣陸仟元由被告甲○○○○業股份有限公司、戊○○、乙○○、丙○○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如附表支票四張,分別於如附表之提示日提示,均因「 存款不足」遭拒付,被告四人或為發票人、或為背書人,因此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票款及遲延利息。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四百七十五萬元 ,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乙○○則以:我確實有在附表四張支票上簽名背書,但雙方已經商談和解中 ,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等語答辯。被告戊○○、甲○○○○業股份有限公司、丙○ ○三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面答辯意見。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三、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五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聲
請支付命令時,僅以乙○○一人為相對人,但乙○○異議後,改行簡易訴訟程序 ,原告於訴訟中追加甲○○○○業股份有限公司、戊○○、丙○○為共同被告, 利息及金額亦稍有不同。因票據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票人、承兌人、 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此項連帶債務,對各被告有 合一確定必要,且變更利息及金額部分,所爭執之事實仍同一,此一追加變更行 為亦屬合法。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原本各四紙為證,核屬相符,且 為被告乙○○所不爭執,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但原告聲明之範圍,其中四張 支票提示日期不同,且支票發票人、背書人稍有不同,僅就如主文欄下第一至四 項之範圍,請求為有理由;其餘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本件訴訟費用四萬八千零二十五元(裁判費),原告雖然部分敗訴,但敗訴之部 分或為利息請求,或為連帶責任部分,惟所請求之總金額仍為四百七十五萬元, 所徵收之訴訟費用仍相同。又被告甲○○○○業股份有限公司、戊○○、乙○○ 是全部四百七十五萬元敗訴,而被告丙○○僅對其中六十萬元敗訴,訴訟費用宜 分開計算,故本院斟酌情形,諭知費用之負擔方法如主文第六項。再者,本件屬 於簡易訴訟,法院所為被告敗訴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葉明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蕭應欽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T38VL20G2;
附表:
┌──┬─────┬───┬───┬──────┬──────┬───────┬─────┐
│編號│票號 │發票日│提示日│票面金額 │發 票 人│背 書 人 │付款銀行 │
│ │ │ │ │ (新台幣) │ │ │ │
├──┼─────┼───┼───┼──────┼──────┼───────┼─────┤
│1 │AA0000000 │⒒│⒒│壹佰貳拾萬元│甲○○○○業│戊○○、乙○○│華僑銀行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高金蘭、蔡育全│忠孝分行 │
├──┼─────┼───┼───┼──────┼──────┼───────┼─────┤
│2 │AA0000000 │⒓⒏│⒓⒏│壹佰伍拾萬元│甲○○○○業│戊○○、乙○○│華僑銀行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高金蘭、蔡育全│忠孝分行 │
├──┼─────┼───┼───┼──────┼──────┼───────┼─────┤
│3 │BB0000000 │⒓⒘│⒓⒘│壹佰肆拾伍萬│全力電信股份│甲○○○○業股│寶華銀行 │
│ │ │ │ │元 │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城東分行 │
│ │ │ │ │ │ │戊○○、乙○○│ │
│ │ │ │ │ │ │高金蘭、蔡育全│ │
├──┼─────┼───┼───┼──────┼──────┼───────┼─────┤
│4 │PB0000000 │⒓⒛│⒓⒛│陸拾萬元 │全力電信股份│甲○○○○業股│泛亞銀行 │
│ │ │ │ │ │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城東分行 │
│ │ │ │ │ │ │戊○○、乙○○│ │
│ │ │ │ │ │ │高金蘭、蔡育全│ │
│ │ │ │ │ │ │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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