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3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閎縯(原名陳俊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
106 年執聲付字第10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閎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閎縯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本 院以101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2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嗣 經最高法院以104 年度台上字第304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於民國104 年11月24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於106 年8 月11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8 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601757 391 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