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373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4 月8 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3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3年度催字第141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418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3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泰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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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4年度除字第37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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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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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陳淑滿 │高雄縣梓官│000000000000│29,400元 │93年8月31日 │FA0000000 │ │
│ │ │鄉農會信用│ │ │ │ │ │
│ │ │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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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黃楊金治 │高雄縣永安│0000000 │8,000元 │93年8月5日 │FA0000000 │ │
│ │ │區漁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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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菱木 │高雄縣湖內│000000000 │11,750元 │93年7月31日 │FA0000000 │ │
│ │ │鄉農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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