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李政達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4 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肆張均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第FA0000000 、KS0000000 、B0000000、FA0000000 號支票共4 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催字第1101號公示催告,並於93年7 月9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6 個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101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6 個月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 KS0000000 之發票人林邱金連雖誤登為林邱金蓮,然因票號 、金額、付款人、帳號、發票日均無誤,故應不影響受催告 人之判斷,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凃光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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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4年度除字第3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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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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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劉力郎 │高雄縣甲仙│FZ000000000 │7,500元 │93年7月31日 │FA0000000 │ │
│ │ │鄉農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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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林邱金連 │高新商業銀│000000000000│15,250元 │93年7月5日 │KS0000000 │ │
│ │ │行六龜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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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蔡寶鈴 │高雄新興郵│00000000 │4,400元 │93年6月15日 │B0000000 │ │
│ │ │局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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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何雙逢 │高雄甲仙縣│000000000 │6,260元 │93年6月30日 │FA0000000 │ │
│ │ │鄉農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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