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4年度,151號
KSDV,94,重訴,151,2005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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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51號
原   告 台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
被   告 長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3 月31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94年4 月8 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李昭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余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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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